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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更大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828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更大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更大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28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更大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6KW3L。

法定代表人:杨春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发,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更大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经过庭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深圳更大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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