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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12号
案件名称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阳光银座第******房。

法定代表人:李彦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鹏,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v>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宪,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学,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舍索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3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舍索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泉、金旭鹏、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刘洪尊、原审第三人中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宪、李善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舍索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31538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维持有效。

(一)原审判决关于附件1公开了环梁基础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附件1中的基础不可能为环梁基础,而是柱桩结构。

附件1中的基础1只是用于固定气膜模板,并不用于固定钢筋结构,钢筋结构是通过绑扎到聚氨酯层来实现的,因此,附件1中只需要设置附图所示的两个桌腿式的固定桩即可,并不需要环梁结构。

(二)附件1并未公开“PVC织物经热熔焊接形成PVC气膜防水层”,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1.附件1要求保护一种以空间气膜为模板的施工方法,提出一种空间气膜来替代传统的木模板和钢模板,可见,在施工结束后要对模板进行拆除;

2.附件1中公开有关空间气模板结构的合成纤维织物耐久性好,使用寿命达到50年乃至更久,以及气膜模板表面破损修复的记载,符合其用于替代传统木模板和钢模板,需要在施工结束后拆除进行反复利用的使用场景。

因此,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附件1中的气模板将在施工后拆除。

(三)附件1与附件4相结合不能够得到“包括钢筋网衣,所述钢筋网衣呈半球状,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这一技术特征,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1.附件1中只是公开了在聚氨酯层的内表面绑扎构造钢筋和墙体结构钢筋,并未公开钢筋网衣,也没有给出关于钢筋网衣的任何教导或启示;

2.附件1没有公开环梁基础,不具有通过与环梁基础中的钢筋固连来固定钢筋网衣的基本前提;

3.附件4没有公开“(钢筋网衣的)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

(四)中煤公司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贮仓结构设计手册》,试图说明“环梁基础”属于公知常识,天舍索斯公司当庭及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关于“环梁基础”的相反教导,但原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评述,对此认定事实错误。

且原审法院并未对中煤公司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膜结构技术规程》《膜结构工程设计》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将其直接认定为证据存在程序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理由是:(一)天舍索斯公司所称附件1中的基础1为柱桩而非环梁基础的主张不成立。

1.附件1附图中的建筑物是半球形的,其墙体是环形的,根据本领域常识,墙下桩基础不可能采用单桩基础也即不可能采用单根桌腿式桩;

2.建筑领域中,单根柱桩基础主要与柱结构配合,用于承受和传递上部柱结构荷载,附件1的气膜建筑中不存在柱结构,其不可能是单根柱桩,也不可能是群桩;

3.根据建筑领域常识,柱桩基础的桩脚直接落在岩层上,属于深基础,而附件1说明书第[0007]段明确说其“不需要深基础”,可见附件1中的基础不可能是柱桩基础;

4.“基础”的作用是用来把建筑结构的重量传递给地基,天舍索斯公司仅依据附件1中提及气膜模板可以固定在基础1上,即认为附件1的基础1仅是固定气膜模板的固定桩,进而认为基础1是桌腿式柱桩结构,忽略了“基础”自身含义;

5.根据建筑领域常识,环形墙体的基础必然是环形的,附图基础1的截面形状看基础设置了环梁,即为环梁基础。

附件1说明书第[0007]段提及其可在“地面沉降4;地面沉降45cm或海港松软的地质条件下施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是环梁的作用就是加强建筑整体性,减小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不利影响,地质条件差,地质条件差时通常应当设置环梁基础1中气膜模板是建筑物的一部分,不会在施工结束后拆除。

1.传统中的模板既有可拆除模板,也有不可拆、与建筑结构结合成一体的模板;

2.附件1中未记载需要拆除,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喷涂的聚氨酯等层结构固化在气膜模板上,也即,和聚氨酯层、钢筋混凝土层固化为一体,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了空间气膜模板自清洁性强、防火性、耐久性好,可在任何状态下对其表面清洁,由此可知,附件1中气膜模板是建筑物的一部分,不会在施工后拆除。

(三)其他关于创造性的意见,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中的意见一致。

中煤公司述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附件1公开了环梁基础,认定事实正确。

半球形的气模板2安装在基础1上,基础1必然是环形梁,即为环梁基础。

圆筒仓、球形仓使用环梁基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二)原审判决认定附件1公开了“PVC织物经热熔焊接形成的PVC气膜防水层”的技术启示,认定事实正确。

公知常识性证据《膜结构技术规程》《膜结构工程设计》公开了PVC织物材料是气膜材料的常规选择材料种类之一。

1.根据说明书第[0007]段的记载,选择PVC织物形成气模板,属于本领域的膜材料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2.公知常识证据《膜结构技术规程》《膜结构工程设计》公开了“PVC织物经热熔焊接而成的PVC气膜防水层”的技术特征,该设计属于常规设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三)原审判决认定附件1、附件4公开了“包括钢筋网衣,所述钢筋网衣呈半球状,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钢筋相固连”的技术特征以及相应技术启示,认定事实正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被诉决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天舍索斯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

天舍索斯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附件1、附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

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是建筑物施工完成后的最终形态。

附件1的空间气膜在工厂按建筑物的外形加工成型,充气成型后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外型模板,替代传统的木模板和钢模板,可见,与木模板和钢模板类似,在建筑物建造完成之后,该空间气膜也要进行拆除。

附件4中的气模同样起建筑物模板作用,在建造完成后,建筑物不再具有气模。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仅认定了“包括PVC织物经热熔焊接而成的PVC气模防水层”“包括钢筋网衣,所述钢筋网衣呈半球状,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两项区别技术特征,而遗漏了“包括环梁基础”“所述PVC气模防水层通过鼓风设备持续鼓风”两项区别技术特征,并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述PVC气模防水层设有气闸门”是否被公开,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三)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评述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除通过简单叠加而成的专利以外,一般可以引用一项到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故被诉决定使用附件1、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的第20142024****.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专利权人为天舍索斯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其特征在于:包括环梁基础(1)、PVC织物经热熔焊接而成的PVC气模防水层(2)、聚氨酯保温层(3)、钢筋混凝土层(4)和钢筋网衣(5),所述钢筋网衣(5)呈半球状,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1)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所述PVC气模防水层(2)覆盖在所述钢筋网衣(5)的上表面上,所述聚氨酯保温层(3)设置在PVC气模防水层(2)的气模内表面,所述钢筋混凝土层(4)设置在所述钢筋网衣(5)的下表面上,所述PVC气模防水层(2)通过鼓风设备持续鼓风。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其特征在于:所述PVC气模防水层(2)设有气闸门。

” 针对本专利权,中煤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3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l036699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70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079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中煤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指出无效理由以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4:公告日为1966年10月4日,公告号为US3277219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11页中文译文。

中煤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被附件1、4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天舍索斯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同时向天舍索斯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中煤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天舍索斯公司。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中煤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无效理由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天舍索斯公司对中煤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天舍索斯公司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转送给中煤公司签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庭审中,天舍索斯公司确认对被诉决定的案由部分、决定的理由中的审查基础及证据认定部分无异议,并表示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原审诉讼过程中,天舍索斯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口审表一份,用以证明天舍索斯公司在行政阶段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包括环梁基础”被附件1所公开。

中煤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贮仓结构设计手册》《膜结构技术规程》《膜结构工程设计》3份公知常识证据,用以证明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手段,是公知常识。

天舍索斯公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煤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诉辩可知,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PVC织物经热熔焊接而成的PVC气膜防水层;

(2)呈半球形的钢筋网衣,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

天舍索斯公司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意见不予认可,并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包括环梁基础”“所述PVC气膜防水层通过鼓风设备持续鼓风”这两项区别技术特征。

首先,关于天舍索斯公司主张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大容量储仓的建造方法,尤其是以空间气膜为模板的施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建造储仓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选择合适的基础,而无论该基础是气膜模板的基础还是建筑物本身的基础,都不能否认附件1的储仓应当具备基础这一事实。

附件1说明书第[0006]段公开了气膜模板可以为半球体,即公开了本专利所述的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

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大跨度、大容量仓储结构自身强度高,基础地质条件要求不高,不需要深基础,可在地面沉降45cm或海港、滩涂、土壤松软的地质条件下施工。

同时结合附件1附图1可知,当建筑物为半球形时,其基础为环梁基础。

此外,附件1说明书第[0004]段、第[0010]段公开了“气膜模板2安装充气完成后,保持仓内气压稳定,在气膜模板的内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形成聚氨酯层,……逐层喷射混凝土,……当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时,关闭充气风机”“喷射模板混凝土时气膜模板内的空气压力应保持稳定”,通过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可以得知,为了实现仓内气压稳定的目的,需要通过鼓风设备对PVC气膜防水层持续鼓风,即附件1公开了“所述PVC气膜防水层通过鼓风设备持续鼓风”这一技术特征。

故对天舍索斯公司的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1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气膜模板是用能承受拉力的、经向和纬向延伸特性相同的、长时间后材料变形小的、表面防水的、寿命长的膜材料制成;

第[0007]段记载空间气膜模板结构的合成纤维织物表面具有100%防水,并且防火性、耐久性好,使用寿命达到50年乃至更久,若气膜模板表面破损,可以用同材料的膜在表面采取粘接或焊接等方式修补即可。

而PVC织物是现有气膜产品中常用的材料,其自身具备防水特征及可热熔焊接的特征,故通过附件1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附件1中采用PVC织物经热熔焊接形成PVC气膜防水层,对于实现的技术效果亦可以预料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对于天舍索斯公司主张附件1中的空间气膜模板在施工结束后需进行拆除,与本专利不同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0004]段公开了“在气膜模板的内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形成聚氨酯层,然后在聚氨酯层表面绑扎构造钢筋和墙体结构钢筋,逐层喷射混凝土,形成钢筋混凝土层”,和有关空间气膜模板结构的合成纤维织物耐久性好、使用寿命达到50年乃至更久,以及气膜模板表面破损修复的记载,无法得出附件1中的气膜模板是需要拆除的,且如果将气膜模板拆除,其内表面喷涂的聚氨酯泡沫将无从附着,故原审法院对天舍索斯公司该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1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在气膜模板的内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形成聚氨酯层,然后在聚氨酯层表面绑扎构造钢筋和墙体结构钢筋,逐层喷射混凝土,形成钢筋混凝土层”,由于气膜模板、聚氨酯层是半球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该半球体气膜模板和聚氨酯层的形状,将聚氨酯层表面绑扎的构造钢筋和墙体结构钢筋布置为网状的半球形。

为了建造完成附件1的建筑物,必须将半球体结构与下部的环梁固定在一起,环梁基础内设置钢筋混凝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将半球体底部钢筋与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附件4公开了一种通过在气膜内部喷入发泡塑料进行建造建筑物结构体的方法,说明书译文文字部分公开了加固杆40从地基15向上延伸直到构件38最终成为喷涂混凝土层体20加固结构的一部分;

在层体18硬化之后混凝土层体20喷涂之前,进一步的加固杆41通过附加在穹顶结构体上的吊钩的方式定位。

在附图13所示的实施例中,加固构件56可以从墙体50开始以向外延伸方式安装。

进一步的加固构件57可以跨越屋顶结构体,屋顶结构体恰当的定位,并由泡沫层体支撑,嵌入混凝土层体20中。

由附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加固杆40的下部预埋在地基15中,上部伸出地基15,加固构件56的下部预埋在墙体50中,上部伸出墙体50。

因此,加固杆40和加固构件56相当于本专利中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加固杆41通过附加在穹顶结构体上的吊钩的方式定位,在层体18硬化之后混凝土层体20喷涂之前,加固构件57可以跨越屋顶结构体,屋顶结构体恰当的定位,并由泡沫层体支撑,嵌入混凝土层体20中。

由附图6可知,加固杆40和加固杆41固连,由附图13可知,加固构件56和加固构件57固连,即建筑主体中的加固杆件与基础相固连。

此外,由附件4、附图6、附图13中的图示可知,钢筋混凝土层体20内的加固杆40、41、56、57处均有方向垂直于上述加固杆的杆件,即加固杆件和与之垂直的钢筋形成网状,如附图6和附图13所示,该网呈半球形。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等容易得到加固杆40与41(56与57)与图中与之垂直的钢筋形成网状,故附件4给出了将钢筋混凝土球形建筑中的钢筋设置为网状及使钢筋网衣与基础底部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附件1中的半球体建筑中采用球形网衣、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天舍索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天舍索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基于权利要求1,且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则其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故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原审法院对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述PVC气模防水层设有气闸门”是否被公开不再评述。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天舍索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天舍索斯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本领域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环梁基础”的技术特征 天舍索斯公司上诉称,附件1中没有公开“环梁基础”这一技术特征,根据附件1附图所示,其基础为两个分离的桌腿式固定桩,而非环梁基础。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附件1附图中所示的建筑物是半球型的,其墙体亦是环形,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墙下桩基础不可能采用单桩基础。

因为在建筑领域中,单根柱桩基础主要是与柱结构相配合,用于承受和传递上部柱结构荷载,而附件1中气膜建筑并不存在柱结构。

其次,根据建筑领域公知常识,柱桩基础的桩脚是直接落在岩层上,属于深基础,而附件1的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其不需要深基础。

最后,根据建筑领域的公知常识,环形墙体的基础必然是环形的,附件1的截面形状呈“凸”字型,下部较宽,上部较窄,较窄部分与墙体厚度相同,环梁的宽度与墙体厚度相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环梁基础通常用于地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附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的施工地质条件也佐证附件1中的基础应为环梁基础。

因此,附件1公开了环梁基础。

天舍索斯公司的此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PVC织物经热熔焊接形成PVC气模防水层”的技术特征 天舍索斯公司上诉提出,附件1没有公开“PVC织物经热熔焊接形成PVC气模防水层”的技术特征,附件1的空间气膜模板在施工完成后要予以拆除,对此,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PVC织物是现有气膜产品中常用的材料,其自身具备防水、可热熔焊接的特征,附件1中提及了充气使用的气膜模板具有表面防水的特性,如表面破损,用同材料的膜在表面采取粘接或焊接等方式修补,同时其自身具备防水特征性及可熔焊接的特性,故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附件1中采用PVC织物经热熔焊接形成PVC气模防水层。

附件1中并未记载气膜模板需要在施工后予以拆除,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喷涂的聚氨酯层结构固化在气膜模板上,由此可知,附件1中气膜模板是建筑物的一部分,不会在施工结束后拆除。

综上,附件1公开了“PVC织物经热熔焊接形成PVC气模防水层”的技术特征,天舍索斯公司的此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包括钢筋网衣,所述钢筋网衣呈半球状,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的技术特征 天舍索斯公司上诉提出,附件1与附件4相结合不能得到上述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半球体的气膜模板的内表面喷涂聚酯泡沫形成聚氨酯层3、然后在聚氨酯层3表面绑扎构造钢筋和墙体结构钢筋,逐层喷射混凝土,由于气膜模板、聚氨酯层是半球体的,所以将聚氨酯层表面绑扎的构造钢筋和墙体结构钢筋绑扎为半球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附件4公开了一种通过在气膜内部喷入发泡塑料进行建造建筑物结构体的方法,并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根据公开的内容,加固杆40的下部预埋在地基15中,上部伸出地基15,加固构件56的下部预埋在墙体50中,上部伸出墙体50。

因此,加固杆40和加固构件56相当于本专利中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

加固杆41通过附加在穹顶结构体上的吊钩的方式定位,在层体18硬化之后混凝土层体20喷涂之前,加固构件57可以跨越屋顶结构体,屋顶结构体恰当的定位,并由泡沫层体支撑,嵌入混凝土层体20中。

由附图6可知,加固杆40和加固杆41固连,由附图13可知,加固构件56和加固构件57固连,即建筑主体中的加固杆件与基础相固连。

此外,由附件4、附图6、附图13中的图示可知,钢筋混凝土层体20内的加固杆40、41、56、57处均有方向垂直于上述加固杆的杆件,即加固杆件和与之垂直的钢筋形成网状,如附图6和附图13所示,该网呈半球形。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等容易得到加固杆40与41(56与57)与图中与之垂直的钢筋形成网状,故附件4给出了将钢筋混凝土球形建筑中的钢筋设置为网状及使钢筋网衣与基础底部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附件1中的半球体建筑中采用球形钢筋网衣、并且其底部钢筋和所述环梁基础底部预埋的钢筋相固连。

天舍索斯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舍索斯公司还提出,原审法院并未就“环梁基础”的相反教导进行评述,因原审法院对附件1中的基础是否为“环梁基础”已经进行评述,原审法院对“环梁基础”的相反教导是否进行评述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论。

天舍索斯公司另提出,中煤公司当庭提交了《膜结构技术规程》《膜结构工程设计》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原审法院未进行证据交换和让其发表质证意见,但经查,原审法院并未采纳上述证据。

故,天舍索斯公司所提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舍索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12号 案  由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 磊、钱建国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本专利 名称为“一种钢筋混凝土薄壳球形建筑”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2024****.X)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驳回山西天舍索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定 裁判观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本领域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或者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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