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生,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