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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生、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4579号
案件名称王连生、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生,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唐霸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连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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