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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2858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2285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幢111号,个人经营经营者:黄泽鑫,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被告经营者黄泽鑫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撤回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及相关事实,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宣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1.原告提出其商品侵权不符合实际;

2.被告持有品牌为REDSEAHORSE,双方的品牌名称各不相同,不可能对原告造成任何侵权及损失;

3.被告对原告提出的10万元赔偿金及712笔侵权订单不认可。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情况:第3166179号“”注册商标、第406673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均为原告,核定使用第25类,包括鞋,均在有效期内。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9)西莲证民字第965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5日,原告代理人谢立在淘宝网店“高档皮鞋专柜店”(掌柜ID:hzxailby)购买了男士皮鞋两双。

经当庭查验,上述被控侵权的皮鞋均在鞋面上使用了蜻蜓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3166179号“”及第4066734号“”注册商标相似。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店许诺销售的产品照片中展示了与第3166179号、第4066734号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三、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称侵权商品是通过实体店批发获取的,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据。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

五、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经被告经营者当庭确认,被控侵权的网店系其经营的店铺;

2.被告提交了第26842031号“REDSEAHORSE”、第25653387号“红海马”注册商标证,用于证明其有注册的品牌;

3.原告提交了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荣誉证书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的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未经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侵犯原告第3166179号“”注册商标、第4066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虽提交了其注册的第26842031号“REDSEAHORSE”和第25653387号“红海马”注册商标证,但本案侵权商品上并无使用上述两个商标,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与本案无关。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事实,酌情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3166179号及第4066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红海马服饰鞋靴(杭州)淘宝店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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