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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8276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陈美专;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276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西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专。

被告: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林麒路力凯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培育。

被告:陈美专,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6栋15号。

经营者:李四明。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商贸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夫人食品公司)、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道食品公司)、陈美专、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以下简称翔娅糖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好道食品公司、陈美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被告翔娅糖果商行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德盈商贸公司为商标权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森科公司许可了原告使用该公司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原告发现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委托被告好道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饼干类产品“蛋卷”使用的图案标识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并在多地市场及线上平台进行销售,被告翔娅糖果商行也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陈美专作为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完全控制、掌握了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的生产经营,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未生产、销售任何侵犯原告商标权相关的材料及产品,原告将本公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即使贵夫人食品公司作为被告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生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晋江市,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晋江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德盈商贸公司对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翔娅糖果商行的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故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在诉状中陈述本案被告翔娅糖果商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翔娅糖果商行的经营场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长沙市雨花区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贵夫人食品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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