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75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营地址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购欢飞百货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村久裕市场5-10号。
经营者:高龙辉,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增城购欢飞百货店(经营者高龙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