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2086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逄施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从佛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曾用名东莞市石龙喜茶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中山东社区。
经营者:蔡明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清,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公司)与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丰公司)、被告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以下简称茶太浪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逄施佳,被告瑾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及被告茶太浪饮食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西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瑾丰公司、被告茶太浪饮食店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Heytea”、“HEYTEA”、“INSPIRATIONOFTEA”、“”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瑾丰公司、被告茶太浪饮食店在《法制日报》《广州日报》、被告官网及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被告瑾丰公司赔偿因其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所致原告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4.被告茶太浪饮食店赔偿因其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所致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
5.被告瑾丰公司、被告茶太浪饮食店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6万元;
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美西西公司旗下的“HEYTEA”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和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声名以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自2015年12月,美西西公司筹备注册登记时,其法定代表人及团队开始在广州、深圳、上海、杭州、北京各一线城市的多处黄金地段开设以“HEYTEA”为品牌的店铺,并投入大量宣传推广。
短短数年时间,美西西公司的“HEYTEA”门店已遍布全国多个城市,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各门店更是极具人气,常常可见消费者排长队购买。
美西西公司的“HEYTEA”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极具知名度。
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品牌,美西西公司将“Heytea”、“HEYTEA”、“INSPIRATIONOFTEA”、“”等商标申请注册并已获准,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具体包括:第15666011号、第22557185号、第25473534号、第20815353号、第20814000号、第20813347号注册商标。
瑾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弘韵喜茶”特许加盟经营项目,特许加盟经营形式包括标识许可,统一店铺空间设计、装修标准、装潢样式、标识规格等。
瑾丰公司授权茶太浪饮食店合作开设以“弘韵喜茶”为名的奶茶加盟店,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以与原告使用商标同样的使用方式,在提供茶饮及服务中在店招、墙饰、菜单、茶杯、宣传单、包装纸袋、标签等部位大规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HEYTEA”以及“”等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瑾丰公司以多种方式及渠道推广招商加盟“弘韵喜茶”奶茶店,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扩大推广及授权开设实体店铺,通过与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四川等主要市场区域诸多经营者签订《瑾丰餐饮合作合同书》等方式,授权并共同经营数十家“弘韵喜茶”店,统一店铺装修标准并提供原材料,这些“弘韵喜茶”店所使用的侵权标识、使用方式与茶太浪饮食店经营的“弘韵喜茶”店基本一致。
瑾丰公司上述侵权行为获利巨大,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侵权情节严重。
美西西公司认为,瑾丰公司及茶太浪饮食店在奶茶、果汁、咖啡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咖啡馆、茶馆、餐厅服务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及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瑾丰公司及茶太浪饮食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美西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行为,且侵权情节恶劣,获利巨大,严重损害了美西西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美西西公司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瑾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的第20815353号、第20814000号以及第2081334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日期是在2017年9月21日,瑾丰公司是在该商标注册日之前曾经对图案部分进行使用,但是在2017年6月开始已经对图形标识进行全面的升级,并主动停止使用该标识。
瑾丰公司在原告前述图形商标注册日之前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瑾丰公司所使用的中文商标“弘韵喜茶”是经过其合法注册的第23104439号商标。
瑾丰公司不管是授权他人使用,还是自己使用,均是完整地规范地与商标注册证一致地使用该第23104439号弘韵喜茶商标。
同时,瑾丰公司在对授权他人使用时,也一再强调不得对该商标进行变形使用,必须按照同等字体大小的方式使用“弘韵喜茶”四个字。
三、瑾丰公司所使用的英文标识也获得授权使用第24286847号“HEETEEA”注册商标。
第24286847号“HEETEEA”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是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授权许可瑾丰公司使用该商标,并且许可瑾丰公司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因此,瑾丰公司所使用的英文标识也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第15666011号、第22557185号HEYTEA商标的侵权。
四、由于瑾丰公司早在2017年9月即全面停止了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也停了“弘韵喜茶”项目的运营。
因此,对于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在瑾丰公司拿到的VI设计宣传图册的行为提出异议。
由于该公证书把取得该图册的过程仅有一句描述,而没有对整个事实过程进行阐述或者记录,导致该公证书断章取义,刻意引导法院认为瑾丰公司仍有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完全脱离了客观事实。
五、本案中被告茶太浪饮食店持续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其独立实施的行为,与瑾丰公司不具有关联性。
瑾丰公司在2017年6月、7月、11月多次告知茶太浪饮食店,瑾丰公司已经不再使用被控侵权的图形标识,并且要求茶太浪饮食店更改图形标识。
但是茶太浪饮食店一直没有听从该意见,并且私自印制杯子、袋子等。
茶太浪饮食店在其店铺、公众号以及大众点评网等持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茶太浪饮食店独立承担。
六、根据原告的证据可以看到,原告主要使用的英文标识是“HEEKCAA”,而不是本案所主张的“HEYTEA”。
可以看到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高。
七、第15666011号商标于2017年8月27日才正式转让到原告名下,也就是说原告自2017年8月27日才开始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第2557185号商标的专用权于2018年2月14日才开始享有。
在原告享有上述两个商标专用权之前,瑾丰公司已经要求相关店铺对所使用的英文标识进行升级,在原告发给相关店铺的通知以及相关的一些图片当中可以看到瑾丰公司在2017年6月也就是原告主张的两个英文商标注册日之前,已经通知相关店铺使用合法授权的第24286847号HEETEEA注册商标,因此瑾丰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第15666011号以及第2557185号商标的侵权。
八、由于瑾丰公司已经在2017年9月主动停止了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也停止了“弘韵喜茶”项目的运营。
请法院综合考虑瑾丰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时间、瑾丰公司的主动更正行为的主观性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茶太浪饮食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茶太浪饮食店未使用过第15666011号“Heytea”、第25473534号“INSPIRATIONOFTEA”文字注册商标,不构成对上述商标的侵权。
二、茶太浪饮食店使用的图文商标“”与美西西公司被许可使用的第22557185号“HEYTEA”文字注册商标、以及“”图形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
三、即使茶太浪饮食店所使用的前述图文商标为侵权商标,也应由授予被告商标使用权的瑾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四、美西西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美西西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获得第22557185号“HEYTEA”文字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于2017年9月21日获得“”图形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本案中,茶太浪饮食店店铺于2017年7月10日注册,故属于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使用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也不存在恶意侵权。
五、茶太浪饮食店已经更改店铺名称,并停止使用弘韵喜茶商标。
瑾丰公司并没有通知茶太浪饮食店全面停止使用弘韵喜茶商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茶太浪饮食店有权使用弘韵喜茶授权的图文商标,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应由瑾丰公司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的事实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一、美西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第15666011号“Heyte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杭州纳趣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厅;
茶馆等,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2016年12月16日,杭州纳趣科技有限公司与美西西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杭州纳趣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美西西独占使用直至该商标转让完成。
2017年8月27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美西西公司。
第22557185号“HEYTE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馆;
餐厅;
快餐馆;
茶馆;
酒吧服务;
饭店;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厅;
自助餐馆(截止),有效期自2018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第25473534号“INSPIRATIONOFTE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馆;
餐厅;
快餐馆;
茶馆;
酒吧服务;
饭店;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厅;
自助餐馆(截止),有效期自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第20815353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馆;
餐厅;
快餐馆;
茶馆;
酒吧服务;
饭店;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厅;
自助餐馆(截止),有效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
第20814000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果汁;
果汁;
水(饮料);
无酒精饮料;
奶茶(非奶为主);
植物饮料;
豆类饮料;
饮料制作配料;
无酒精果汁饮料;
果汁冰水(饮料)(截止),有效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
第2081334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美西西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包括茶饮料;
茶;
冰茶等,有效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
美西西公司提供众多微信公众号文章,显示其于2016年2月由“皇茶”升级为“喜茶”品牌;
提供多家分店注册材料、门店照片、茶杯、票据等包装、宣传材料,显示其在众多分店中广泛使用“喜茶”及“”商标;
提供搜狐网、赢商网、IDG资本媒体及其官方网站报道,显示其“喜茶”品牌茶饮火爆、广受消费者欢迎,在全国各大型城市经营超280家“喜茶”品牌饮品直营店等内容。
官方网站上使用了“HEYTEA”、“INSPIRATIONOFTEA”、“”等标识。
二、美西西公司主张各被告的侵权事实(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作出的(2019)深罗证字第1482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23日,美西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威利商务中心8楼的“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对上述公司的外部环境、内部装潢以及该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拍照。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公司经营场所餐饮区指示牌有“8007弘韵喜茶”分类标识,宣传资料《HEETEA弘韵喜茶V15品牌手册》详细说明“弘韵喜茶”店铺空间设计、商铺图纸、装修标准、装潢样式、多类标识规格及使用方式等,并在介绍中及装潢样式图例中多处使用了“HEETEA”“”及“INSPIRATIONOFTEA”标识。
(二)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作出的(2019)深罗证字第1482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23日,美西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来到东莞市××星商业街××号铺名称为“HEETEA弘韵喜茶”的商铺,美西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进行消费,公证员对上述购物地点、所购的全部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公证书附件及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显示,该店铺店招、墙饰、菜单、茶杯、宣传单、包装袋、标签等多处突出使用“HEETEA”及“”标识。
(三)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2019年5月14日,茶太浪饮食店开设的上述“HEETEA弘韵喜茶”店铺入驻了大众店铺、美团网平台,宣传图片显示该店铺消费人流量较大;
瑾丰公司在“弘韵喜茶”加盟宣传网页介绍其集聚地区包括广州、厦门、深圳、徐州、阳江、杭州等,并使用了“HEETEA”“”“”标识。
2020年8月19日,茶太浪饮食店的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中仍使用“HEETEA”及“”标识。
审理中,美西西公司主张,瑾丰公司与茶太浪饮食店共同实施了在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与其“Heytea”、“HEYTEA”、“”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侵权行为;
瑾丰公司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了“INSPIRATIONOFTEA”文字,属于在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与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
三、美西西公司主张瑾丰公司特许其他加盟商开设“弘韵喜茶”奶茶店的情况1.“HEETEEA弘韵喜茶”赣州店大众点评网推广页面,显示该店铺门头使用“HEETEEA弘韵喜茶”字样。
经质证,瑾丰公司确认该店是其授权的店铺,但认为该店铺均是合法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2.(2018)沪杨证经字第7006号公证书、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地铁站3出口CS106室“弘韵喜茶”奶茶店加盟材料,显示瑾丰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授权王笃伟在上海市虹口区以单店模式经营“弘韵喜茶”品牌,2018年7月27日,公证员来到该店铺,发现该店铺墙饰、茶杯使用“HEETEA”“”等标识。
经质证,瑾丰公司确认该店是其授权的店铺,但认为其已于2017年7月对人头图案进行升级,该店持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与瑾丰公司无关,且该店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突出喜茶二字并使用“HEETEA”是该店铺的自主行为,亦与瑾丰公司无关。
3.(2018)沪杨证经字第7007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弘韵喜茶”奶茶店在经营活动中在店招、墙饰、茶杯、宣传单、包装袋、标签等处使用“HEETEA”“”等标识。
经质证,瑾丰公司认为无法确认该店铺是否为其授权的店铺。
4.沪监管静罚处字[2018]第062018001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市静安区某店铺为瑾丰公司授权加盟品牌经销商,瑾丰公司与该店铺经营者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瑾丰公司供原材料、装潢样式及负责装修,该店铺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HEETEEA”“喝茶小人(为一黑发上半身小人身穿白色服装,手拿白色水杯,做喝茶形象。
与美西西公司喝茶小人图案商标在外形上除服装颜色不一样外,基本相同)”商标;
5.松市监案处字[2018]第272017002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的奶茶店进行查处,查明认定瑾丰公司与该店铺签订合同书、约定店铺设计装修并提供品牌升级通知等,该店铺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HEETEA”及与美西西公司第20379061、20379803号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案,侵犯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6.浦知案处字[2019]第1520188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的“弘韵喜茶”奶茶店进行查处,认定瑾丰公司与该店铺签订《瑾丰餐饮合作合同书》,要求该店铺在收银台的墙面装潢上使用“”标识;
7.浦知案处字[2018]第1520178324号、浦知案处字[2018]第1520178327号、沪监管杨处字[2018]第102017001673号、沪监管静处字[2018]第062018001242、穗工商处字[2017]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各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弘韵喜茶”店铺进行查处,认定店铺使用的“”或“HEETEA”或“弘韵喜茶”标识侵害了美西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8.甬奉市监处[2017]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3日对宁波市奉化区喜茶奶茶店进行查处,查明及认定瑾丰公司与该店铺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由瑾丰公司提供开店设备、技术培训、开店方案等,双方合作开展“弘韵喜茶”餐饮项目。
该店铺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多个与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质证,瑾丰公司确认上述4-8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处的店铺是其授权的店铺,但认为这些店铺在使用其授权使用的商标时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的行为,与瑾丰公司无关。
9.(2018)沪73民辖终203-208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查明瑾丰公司与各经营者签订《瑾丰餐饮合作合同书》,合同签订地位上海市青浦区,约定项目类别为“弘韵喜茶”,瑾丰公司为经营者从业人员提供餐饮管理等相关方面的技术培训及营运培训;
有权对餐饮项目经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对经营者餐饮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经营者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制作配方、专有技术、操作流程、管理方法等拥有知识产权等内容。
经质证,瑾丰公司确认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店铺系其授权的“弘韵喜茶”店铺,但(2018)沪73民辖终206号民事裁定书中记载的店铺在使用瑾丰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时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的行为,与瑾丰公司无关,其他店铺并没有使用本案中美西西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标识,也没有实施美西西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
10.(2018)川01民终861号案判决书,显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成都金牛区韵喜茶饮饮品店在经营的“弘韵喜茶”店突出使用美西西公司多个注册商标,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经质证,瑾丰公司认为无法确认该店铺是否为其授权的店铺。
11.无锡、茂名、阳江、湛江“弘韵喜茶”店铺实地照片,显示各地开设多家“HEETEEA弘韵喜茶”店铺。
经质证,瑾丰公司认为该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辅助,无法证明照片的真实性。
美西西公司主张,以上有明确证据证明由瑾丰公司授权加盟的“弘韵喜茶”店铺已有12家,另外14家使用了“弘韵喜茶”文字,而瑾丰公司申请注册了“弘韵喜茶”文字商标,故应系瑾丰公司授权加盟店。
由此可见,瑾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与各地经营者签订协议,授权加盟数十家“弘韵喜茶”店铺,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
四、两被告举证的相关证据第23104439号“弘韵喜茶”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瑾丰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厅;
茶馆等,有效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2019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认定该商标与美西西公司“喜茶”“喜嗏”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上述商标准予注册。
第24286847号“HEETEEA”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厅;
茶馆等,有效期自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2018年5月28日,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瑾丰公司在餐饮等服务上第24286847号“HEETEEA”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且授权瑾丰公司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授权有效期是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2017年6月17日,茶太浪饮食店的经营者蔡明君及案外人黄荣成作为甲方,与瑾丰公司(乙方)签订《瑾丰餐饮合作合同书》,约定乙方服务的项目类别为弘韵喜茶,乙方为甲方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范围仅限于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区域甲方单店餐饮项目的营运,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技术培训费500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瑾丰公司提供的《授权牌》显示其授权茶太浪饮食店为该店铺品牌经销商,使用“”项目标识。
瑾丰公司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方第00674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17日,该公证处对瑾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进行浏览QQ聊天记录的行为进行公证。
公证书附件显示瑾丰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备注名称为“蔡明君东莞弘韵喜茶”账号的聊天记录,其中2017年7月27日起,瑾丰公司工作人员向发送蔡明君更新的小人图、载有新的小人图的饮品包装照片。
瑾丰公司另提交《关于弘韵喜茶形象升级通知书》及升级后的图案设计图纸,通知书记载原店铺招牌有使用原英文字母“HEETEA”的,现要求更改为“HEETEEA”或只使用“弘韵喜茶”四个汉字,原店铺有使用小人头的,现统一改为升级后的小人头或不使用。
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
庭审中,茶太浪饮食店认为瑾丰公司并未向其发送过任何的升级整改后的相关商标。
茶太浪饮食店提交店铺现状图片,拟证明其店铺标识已经变更为“茶太浪”;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两份,拟证明其在与瑾丰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时已询问并了解弘韵喜茶品牌商标授权的注册情况,尽到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
五、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美西西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6000元,提交金额共计6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
律师费50000元,提交金额为5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
瑾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等。
茶太浪饮食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明君,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9年12月2日,茶太浪饮食店名称由“东莞市石龙喜茶饮食店”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应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审查。
一、美西西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美西西公司是第15666011号“Heytea”、第22557185号“HEYTEA”、第25473534号“INSPIRATIONOFTEA”、第20815353号“”、第20814000号“”、第2081334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前述权利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美西西公司有权就侵犯前述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瑾丰公司、茶太浪饮食店是否实施了侵害美西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2019)深罗证字第14826号公证书的记载,瑾丰公司在经营场所招商加盟过程中使用了“弘韵喜茶”宣传册,该宣传册介绍及装潢样式图例部分中多处使用了“HEETEA”“”及“INSPIRATIONOFTEA”等标识;
瑾丰公司出具给茶太浪饮食店的授权牌中标有“”组合标识。
关于“HEETEA”标识,虽然瑾丰公司提交了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第24286847号“HEETEEA”注册商标授权书,但瑾丰公司在经营活动实际使用的“HEETEA”的标识不属于规范使用“HEETEEA”注册商标的行为,且“HEETEA”标识与美西西公司的第15666011号“Heytea”、第22557185号“HEYTEA”注册商标对比,除第三个英文字母外,其他字母均相同,字母个数也相同,二者构成相似;
关于“”标识,与美西西公司第20815353号“”、第20814000号“”、第20813347号“”注册商标对比,二者除小人服装颜色不一样外,在整体外观上基本无差别,构成近似;
关于“INSPIRATIONOFTEA”标识,与美西西公司第25473534号“INSPIRATIONOFTEA”注册商标在字母个数、排列组合方面基本无差异,构成实质性相同。
瑾丰公司在经营场所既宣传了特许经营服务,又宣传了茶饮料商品及饮品店,与前述美西西公司的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瑾丰公司使用前述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瑾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被控侵权标识享有合法授权,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美西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茶太浪饮食店在其经营的店铺店招、墙饰、菜单、茶杯、宣传单、包装袋、标签等多处突出使用“HEETEA”及“”标识,依据以上分析,均与美西西公司第15666011号“Heytea”、第22557185号“HEYTEA”、第20815353号“”、第20814000号“”、第2081334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茶太浪饮食店经营的为茶饮料店铺,与前述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或类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美西西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明瑾丰公司与茶太浪饮食店存在共同经营行为,要求瑾丰公司就茶太浪饮食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美西西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为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且美西西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因瑾丰公司、茶太浪饮食店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受到实质性影响,故要求瑾丰公司、茶太浪饮食店刊登声明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各被告应负担的赔偿金额认定问题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美西西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公证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美西西公司确有委托公证及律师出庭应诉,势必存在成本支出,故本院对美西西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美西西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各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但美西西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瑾丰公司已经向包括茶太浪饮食店在内的多个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服务,其中统一授权的标识大多包含“”标识,故瑾丰公司势必基于使用该标识的侵权行为获得了收益,虽瑾丰公司抗辩其在美西西公司获得相应“”商标的权利后已通知被特许人对前述图案进行升级,但瑾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证明该通知已成功送达至全体被特许人,故本院对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因此,瑾丰公司在相同商品或服务宣传中使用与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一系列标识,在整体经营资源的输出过程中故意与美西西公司的品牌靠近,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瑾丰公司的主观恶意较大及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同时考虑各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瑾丰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00000元(含合理费用),茶太浪饮食店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5666011号“Heytea”、第22557185号“HEYTEA”、第25473534号“INSPIRATIONOFTEA”、第20815353号“”、第20814000号“”、第20813347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5666011号“Heytea”、第22557185号“HEYTEA”、第20815353号“”、第20814000号“”、第2081334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28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180元,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被告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负担1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各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