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路51号电子商务园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群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赣01知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