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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74号
案件名称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路51号电子商务园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群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赣01知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丰城华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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