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18号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龙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世纪通电讯有限公司惠都营业厅。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大街45号南2号底商。
负责人:贾秀芹。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区分公司南门楼营业厅。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大街45号一层房屋1间。
负责人:尚跃峰。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世纪通电讯有限公司惠都营业厅、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区分公司南门楼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