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科创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棒,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田,男,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王光领,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瑞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田、王光领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311民初5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11民初5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