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287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智能园**。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宣华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洁具二街北首的“澳尔曼卫浴恒尔卫浴”店铺。
经营者:卢帅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珅,淄博张店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霞,淄博张店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建材城宣华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