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234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中段东方天祥广场**810,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黎,重庆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星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东环路西侧、岭北路南侧(天工美食文化广场)8幢6-40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387T9D04。
法定代表人:朱燕芳。
被告:威海亚丁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002067368790N。
法定代表人:黄福瑞。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星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威海亚丁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