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75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晓涛,男,198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晓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0月25日,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