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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任晓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375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任晓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任晓涛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75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晓涛,男,198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晓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0月25日,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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