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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市北区雄风阁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02民初9225号
案件名称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市北区雄风阁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市北区雄风阁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9225号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沾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市北区雄风阁建材店,住所地:青岛市市**长沙路**F9。

经营者:尹义锁。

本院在审理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北区雄风阁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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