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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雨与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陈千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971号
案件名称陈步雨与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陈千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步雨;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陈千威;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71号原告:陈步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谢宅路**。

法定代表人:陈千威。

被告:陈千威,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步雨与被告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陈千威、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步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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