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71号原告:陈步雨,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谢宅路**。
法定代表人:陈千威。
被告:陈千威,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步雨与被告瑞安市迈丰日用品有限公司、陈千威、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步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