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2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星,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