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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闫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2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星,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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