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4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田小然、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0000U法定代表人:朱来喜地址:委托代理人:程竞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