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409号张美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张美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一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美芬缴纳罚金81000元,本院已全款上缴至贵阳市财政局。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黔01知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即(2020)黔01执1409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1月15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