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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06号之一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06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潭阳社区十二组唐国强房屋。

经营者:许贤钗。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1006556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PaulFrank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18、11、28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第10065563、1469453号等众多商标。

原告发现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处,长沙市开福区惠家福百货超市销售标有大嘴猴标识的旅行箱。

旅行箱的吊牌上标明的生产商为:湖南长沙路飞箱包厂。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吊牌信息与公示信息基本一致。

被告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将侵权产品向全国大肆销售,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经营者的居民户籍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经营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另一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惠家福百货超市的经营地址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因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既不是两被告的住所地,也不是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无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被告未查询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贵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文件,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的住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飞箱包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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