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45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杰,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卢少文因与被告王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