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62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金屯镇昌盛商场,住所,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祥县金屯营业所附近为“昌盛商场”)。
主要负责人:韩宗建。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金屯镇昌盛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