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35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君坚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戴某某。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君坚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上海市松江区君坚五金经营部,故适用公告送达。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