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862号原告:谢福平,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深,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创云帆蓬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原告谢福平诉被告佛山市创云帆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快装式简易水产养殖池”。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谢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福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