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加胜,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人陈加胜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刘奕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加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明、检察官助理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加胜及其辩护人刘奕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加胜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进明知是假冒“WH00”品牌的天气丹眼霜,并通过其经营的“陈诺美妆国内专柜小样”淘宝店铺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4890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合肥市恒大华府小区将被告人陈加胜抓获归案,并对陈加胜经营淘宝店铺的该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进行搜查,扣押带有“WH00”品牌的天气丹眼霜147瓶,价值8000余元、面霜272瓶,价值13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加胜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陈加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加胜的辩护人提出:对于陈加胜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陈加胜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加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加胜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进明知是假冒“WH00”品牌的天气丹眼霜,并通过其经营的“陈诺美妆国内专柜小样”淘宝店铺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4890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合肥市恒大华府小区将被告人陈加胜抓获归案,并对陈加胜经营淘宝店铺的该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进行搜查,扣押带有“WH00”品牌的天气丹眼霜(5毫升)147瓶,价值8000余元,面霜272瓶(10毫升),价值13000余元。
另查明,“WHOO”系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拥有的第20810803号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第3类包括:香波;
洗衣液;
清洁制剂;
香精油;
化妆品;
指甲油;
美容面膜;
牙膏;
空气芳香剂;
香水。
在被告人陈加胜实施犯罪时,商标在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假冒“WH00”注册商标的眼霜和面霜的附卷照片;
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陈诺美妆淘宝店铺销售记录以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证人江铭兴、毕某、陈某、董某、孙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陈加胜的供述与辩解;
公安机关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被告人陈加胜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加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加胜主动退回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加胜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加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加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陈加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