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79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
法定代表人:THOMAS。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匠之德制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益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
法定代表人: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
法定代表人: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匠之德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