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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赫章袁赫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77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赫章袁赫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赫章袁赫林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77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章袁赫林眼镜有限公司,住所: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赫章袁赫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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