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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8906号
案件名称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8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权,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把兄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进行法庭调查,把兄弟公司与对方已达成和解,对方已经支付和解款项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瑞成公司亦以达成和解为由当庭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并同意把兄弟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各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瑞成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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