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02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市中正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潮生,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潮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胸罩结构”。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于**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