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885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州市善意烟酒商行,住所地:连州市*********(连府国用字连北城第190号)房屋首层。
经营者:刘伟兵,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10。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州市善意烟酒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