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民初904号 原告: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段国刚,系该事务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坤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肖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信智佳事务所)与被告陕西坤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同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亚信智佳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坤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信智佳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及原告代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的官费合计20619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645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
3.判令被告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执行之日的所有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案件保险费、案件保全费;
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知识产权代理总协议》。
该协议约定了原告为被告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及服务费的价格和结算方式,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后,费用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结算依据为“乙方代理的专利申请经官方正式受理后,乙方于当月月底之前提供收费清单给甲方。
甲方须于收到收费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专利代理费用”。
被告自2019年10月10日起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06190元(具体包含:2019年10月10日收费清单中所包含的代理费与代缴官费合计63435元;
2020年3月3日收费清单中所包含的代理费与代缴官费合计142755元)。
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总协议》第六条第4款的约定,“如果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代理费的,每逾期1日,应按未付代理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645元。
另,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知识产权代理总协议》第1款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否则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故被告应承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案件保险费、案件受理费。
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就专利申请事宜签订《知识产权代理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乙方)为被告(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
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结算方式:自本合同签订后,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代理的专利申请经官方正式受理后,乙方于当月月底之前提供收费清单给甲方,甲方须于收到收费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协议第六条第4款约定违约金:如果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代理费的,每逾期1日,应按应付未付代理费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超过6月以上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甲方的专利申请,并按照已履行义务收取必要的代理费用。
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为原告提供了多次专利代理服务,累计专利代理费用504105元,至起诉之日,被告还尚欠原告专利代理费用2061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尚欠的专利代理费用20619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总协议》、编号为03430449、03430454、00045653、00214304、06053668、09869599、09869600、15528011、02172065、0217206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陕西坤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业务费用往来记录、坤同对账明细、庭审笔录及调解笔录、质证笔录等材料共同在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坤同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专利申请事宜签订《知识产权代理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全面履行义务。
协议第六条第4款约定违约金:如果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代理费的,每逾期1日,应按应付未付代理费金额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超过6月以上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甲方的专利申请,并按照已履行义务收取必要的代理费用。
被告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原告支付专利代理费,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对原告诉请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至2020年4月14日产生的违约金78645元予以支持。
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执行之日的所有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案件保险费等,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坤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支付违约金78645元;
二、被告陕西坤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支付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利息,(以786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3元(原告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坤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766元(原告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坤同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