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50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d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759742894T。
法定代表人:姚丽。
被告:汉川市华丰银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汉川市华严农场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510478626。
法定代表人:黄修平。
原告福州米厂因与被告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汉川市华丰银锦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以当事人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