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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晓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380号
案件名称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晓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晓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380号 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世纪锦园314。

法定代表人:夏祥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飞,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津辛(系被告丈夫),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晓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晓飞赔偿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5日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惠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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