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81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容,女,汉族,1978年2月9日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大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云岩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2020年7月7日又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庆双,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生于辽宁省新民市,大专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逮捕,2020年8月14日又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国相,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容、方庆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素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容、被告人方庆双及其辩护人周国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容找到李某(已判刑),让李某为其灌装假冒的53度飞天茅台酒,由李容提供散酒,李某为其包装.后李某使用购买的成套假冒飞天茅台包装材料,压帽机、胶管、提子等工具,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油榨村其家中进行灌装,灌装好后李容拉走,支付李某包装费5600元。
后李容以每瓶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方庆双16箱,从中获利32800元。
被告人方庆双从中加价以每瓶1299元以上的价格对外销售出去。
其中经方庆双卖给卫辉市被害人魏某16箱飞天茅台酒,每箱6瓶,每瓶1299元,销售数额124704元。
后魏某发现为假酒后报案,公安机关将剩余的11箱(1箱拆封)予以扣押,方庆双将124704元退还给被害人魏某。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送辨样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非本公司生产。
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所鉴别的酒不具茅台酒风格,为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牌。
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将被告人李容抓获。
2019年6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方庆双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容、被告人方庆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意见书,辨认及搜查笔录,书证微信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快递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方庆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
鉴于被告人李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庆双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0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庆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容违法所得328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11箱假冒茅台酒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