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1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鸿源综合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经营者:黄**芳,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人杏,男,住广东省乐昌市*******。
由乐昌市乐城街道府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昌市鸿源综合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