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3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福琳卫生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桃源集镇东王庄村。
负责人:马英秀。
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县福琳卫生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791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