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859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31YU1Q。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凤凰二街**码91500106790743190Q。
法定代表人:罗正富,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