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3号原告:苏州多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来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朗润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多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朗润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多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多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多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苏州多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