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123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金友福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张培霞,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猛,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金友福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2020年11月25日,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