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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82刑初382号
案件名称周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82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新泰市。

因犯销售假药罪,2019年4月4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2月1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侯祥,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三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怀柱、柳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磊及其指定辩护人侯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周磊通过微信联系到安徽阜阳太和县的云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云某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从云某处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而转手他人牟利。

经调查,2020年1月24日至26日,周磊累计从云某处购进4批次假飘安牌口罩(共计10万只)并通过微信转手销售,营业额71000元。

被告人周磊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被告人周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7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磊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

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磊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周磊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周磊已缴纳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周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高某、郝某、王某、云某、李某、沈某、史某1、史某2的证言,新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册证、证明、声明、情况报告、通报函一宗,新泰市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江**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材料一宗,阜阳市公安局调查材料一宗,被告人周磊缴纳违法所得凭证,本院(2019)鲁098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周磊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周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磊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鲁098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磊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周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追缴被告人周磊已缴纳的违法所得六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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