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34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沭阳唯多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耿圩镇耿圩村东街组**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耿荣。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唯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