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1832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朝,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系原广州市白云区永平童泰服装店经营者。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诉被告陈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被告陈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原告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童泰”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其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陈朝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我不是涉案玩具的生产商和制造商,我店铺里面主要就是经营的是童装,玩具只是业务员放在我那里售卖的,主观上是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的过失。
该玩具是有条码的,不是三无产品,而且它的条码是69开头,应该是国内的。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共125000元,我不知道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伊视效公司是第11269861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玩具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在CCTV官网、爱奇艺官网、腾讯视频官网、优酷官网等网站播放。
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取证时间为2019年9月2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取证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以下网页:1.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在京启动》的报道;
2.人民网于2014年6月3日发布《韩国动画片8月在中国央视开播》的报道;
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于2014年6月4日发布《“马路天使”进校园:日前,“爱心大使”金龟子带领幼儿园小朋友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文章;
4.未来网于2015年12月22日报道《伊利方舟我心中的马路天使绘画大赛启动》。
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变形警车珀利”在天猫官方旗舰店、××自营区、当当网自营区均有销售。
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出具(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213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广州市白云区东平中路5号东平时代都荟A027的门市,该门市门头含有“童泰”字样,店内未见证照。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购买了一套玩具,随后用其支付宝支付货款58元(取得随机小票一张),并将支付凭证和手机定位各截屏一张。
委托代理人用其手机拍摄现场照片五张。
上述物品交给公证人员保管。
随后,同日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52号城市便捷酒店8021号房间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封存,应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上述封存的物品交由其保管。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品并进行比对,包装盒内有玩具车一套4辆,包装盒正面右上角及背面上方使用有“”标识。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商为深圳市宝安区金泰利玩具厂。
原告指控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
原告主张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600元,购物费58元,除购物费外,原告对其他合理开支没有举证证明。
另上述公证费、购物费在(2020)粤0111民初11830~11832、11834号四案中共同主张。
另查,广州市白云区永平童泰服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经营场所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中路**时代都荟**,经营范围为鞋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服装零售,2020年6月17日被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为设立于韩国的法人,其以被告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没有对适用法律进行协商,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权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是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213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广州市白云区永平童泰服装店销售的事实。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上使用有“”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1269861号“”商标均含有“POLI”,该英文在字母构成、读音、排列组合上均相同,两标识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玩具与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玩具)属于同一种商品,故涉案店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本院认定涉案店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童泰服装店在诉讼过程中注销,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问题。
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尚存在库存,且判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已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相应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鉴于双方未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润,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期间、经营方式,原告品牌及商标知名度,以及原告在四个系列案中共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8000元(含合理开支),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上述金额的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陈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625元,被告陈朝负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陈朝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