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35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莘县惠民副食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张寨镇三刘羡村。
经营者:陈随宪。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莘县惠民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