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56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起美竹木手机壳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港安大厦**B。
经营者:陈桂花。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起美竹木手机壳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83935.3、名称:充电支架(IPS-Z07Applewatch+Iphone+Ipad)]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