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45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浥静,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吕浥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陆小强诉称,其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了名称为“腹部健身器主架(固定式呼啦圈)”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8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9,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吕浥静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在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欧聚韩名品”中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方,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间接协助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连带侵权。
因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浥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ZLXXXXXXXXXXXX.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半成品、成品及零部件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链接,下架被诉侵权产品;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吕浥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吕浥静的住址在浙江省永康市,永康市对应的省会城市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被告吕浥静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陆小强以被告吕浥静未经许可,擅自在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鉴于作为被告之一的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原告陆小强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吕浥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浥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吕浥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