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542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克托县佳馨宾馆。
经营者:王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王玉霞丈夫。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佳馨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