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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佳馨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542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佳馨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托克托县佳馨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542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克托县佳馨宾馆。

经营者:王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王玉霞丈夫。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托县佳馨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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