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10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391知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1391知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中的“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补正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