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389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媛,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弘基达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
经营者:王亮。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弘基达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