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3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1B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29088。
法定代表人:李东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尼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