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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成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畅轩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3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成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畅轩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成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畅轩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73号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大围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88644。

法定代表人:潘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群,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成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芙蓉一路西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62305。

法定代表人:朱新林。

被告:无锡市畅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00643R。

法定代表人:陆香君。

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成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畅轩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云硕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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