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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彪之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沐艺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彪之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沐艺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彪之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沐艺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79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中泰科技园**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7815XP。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彪之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环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8578XE。

法定代表人:姚泽彪。

被告:深圳市沐艺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环湖路******02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2035XU。

法定代表人:姚泽冲。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彪之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沐艺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62××××.9)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立案时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6.5元,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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